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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伟荣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南玮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蓉晖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伟荣电器有限公司,湖南玮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蓉晖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456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伟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展览馆东路运通公寓6栋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志伟,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玮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名城701房。法定代表人熊建湘。被告(反诉原告)张蓉晖,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伟荣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玮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蓉晖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伟荣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玮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蓉晖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伟荣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玮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蓉晖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玮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蓉晖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伟荣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伟荣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528.93元,减半收取264.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玮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蓉晖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吴 立人民陪审员  袁岳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文天骄代理书记员  董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