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贺星源与赵武兴、张丽霞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星源,赵武兴,张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贺星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武兴。被执行人张丽霞。贺星源申请执行[赵武兴、张丽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5年解民一初字第003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星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年解民一初字第00330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