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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刑更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蔡喜忠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281号罪犯蔡喜忠,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2006)呼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喜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经内蒙高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10年、2012年、2014年经本院3次合计减刑3年9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蔡喜忠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喜忠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铁玲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敖天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