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53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