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玉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玉环幸福泵业有限公司、应赛芝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玉环幸福泵业有限公司,应赛芝,玉环富源家具有限公司,陈秋,黄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玉环幸福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新民。法定代表人:应赛芝,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应赛芝。被执行人:玉环富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陈秋,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秋。被执行人:黄剑峰。申请执行人玉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幸福泵业有限公司、应赛芝、玉环富源家具有限公司、陈秋、黄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玉环幸福泵业有限公司、应赛芝、玉环富源家具有限公司、陈秋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2000元,黄剑锋对玉环幸福泵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2700000元的三分之一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玉环幸福泵业有限公司、应赛芝、玉环富源家具有限公司、陈秋、黄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32420元,诉讼费30816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通过省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未查到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到电子商务存款,亦未查到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玉环县楚门镇心海湾A幢2单元3A02室房地产,共被抵押三次,抵押价值3090000元,已远超房屋价值,且被另案查封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玉环富源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环县楚门镇吴家村房产被抵押金额共计8890000元,已远超房产价值且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在2016年4月1日将陈秋、黄剑锋、应赛芝纳入全国失信系统。现陈秋、黄剑锋、应赛芝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玉环幸福泵业有限公司、玉环富源家具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4月1日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7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玉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玉环幸福泵业有限公司、应赛芝、玉环富源家具有限公司、陈秋、黄剑峰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