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侯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侯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忻中民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偏关县南门营业所的账号为X的存款111897.0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