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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汇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汇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558号原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胜路38号9幢。法定代表人王宏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飞,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佳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汇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顾利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雪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凡,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汇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滕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