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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贺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刑初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虎,男,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无业,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淮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贺虎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炳吾、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贺虎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存放在家中。2015年6月25日下午15时许,淮阳县公安局前往贺虎家中进行查处,在其家中查获大量枪支。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954号气长枪具有击打发射4.3毫米气枪弹功能,送检的T13511307号手枪击打功能正常,具有击打4毫米圆珠弹功能,送检的BC76113号自充气气枪,击打功能正常,具有击打5.5毫米专用气实弹功能,能够对人体造成伤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贺虎户籍证明及累犯证明、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付某1、袁某的证言;3、周口市公安局枪弹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被告人贺虎的供述与辩解。(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6月22日晚上、6月23日早上,被告人贺虎在淮阳县西城区其家中,两次容留付某2(未成年)吸食冰毒。经尿液检验付某2呈冰毒类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贺虎户籍证明及累犯证明、付某2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付某2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被告人贺虎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贺虎当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贺虎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存放在家中。2015年6月25日下午15时许,淮阳县公安局前往贺虎家中进行查处,在其家中查获大量枪支。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954号气长枪具有击打发射4.3毫米气枪弹功能,送检的T13511307号手枪击打功能正常,具有击打4毫米圆珠弹功能,送检的BC76113号自充气气枪,击打功能正常,具有击打5.5毫米专用气实弹功能,能够对人体造成伤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贺虎户籍证明;2、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贺虎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3、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从被告人贺虎家中搜出各种枪支14把;各种刀具14把;匕首、手铐、C02气压瓶、步枪弹壳101枚、步枪弹15发、手枪弹40发、手枪弹4发、手枪弹壳84枚、小口径弹壳7枚的事实;小口径弹4枚、钢珠弹丸193枚、子弹1发、枪配件、铅弹模具等物品;气枪3支、吉利美人豹汽车一辆等物品。4、侦查机关扣押贺虎家中物品的照片。5、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被告人贺虎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的记录信息。证实被告人贺虎在网上交易的事实。6、情况说明:被告人贺虎案件中的其余涉案枪支和子弹均不具备击发能力。7、情况说明:被告人贺虎涉案枪刀具现保管于淮阳县公安局防暴大队。8、证人付某2的证言:2015年6月25日下午一点多,我在贺虎家洗衣服时派出所的人过去了,在贺虎家房间里找到十几把管制刀具、三把长枪、八九把短枪,派出所的把枪和刀带到派出所。我跟着一起来了,和贺虎一起吸过两次毒。9、证人袁某的证言:我是来给贺虎修车的,刚才那个人自称是龙源汽修厂的人跑了,他用枪指着我,才知道那个人是贺虎,今天派出所的人在他家发现有枪。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1、被告人贺虎的供述:我在淘宝网上买三把枪,我对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即954号气长枪、T13511307号手枪、BC76113号自充气气枪的枪弹检验鉴定书没有异议。我手机里有购买这几把枪的记录。在网上我还购买了铅弹、铅条和铅段。我是枪支爱好者,买枪回家当装饰品,从来没发射过。(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6月22日晚上、6月23日早上,被告人贺虎在淮阳县西城区其家中,两次容留付某2(未成年)吸食冰毒。经尿液检验付某2呈冰毒类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贺虎户籍证明及累犯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付某2因吸食毒品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4、常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淮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5、周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淮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6、周某某户籍证明出生于1998年10月4日、常某某户籍证明出生于1999年5月1日、付某2户籍证明出生于2000年3月5日。7、付某2、常某某、周某某尿液定性检测均呈冰毒类阳性。8、2015年6月25日在贺虎家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复印件。9、证人付某2证言;我和贺虎在他家吸食过两次冰毒,时间分别是2015年6月22日晚七八点和2015年6月23日凌晨五六点。我是2000年3月5日出生的。10、被告人贺虎的供述:我是因为在网上买枪并且容留他人吸毒。我都是和付某2、常某某及常某某的朋友一起吸毒。公安抓我时,也把她抓回来了。2015年6月24日晚上我和付某2在新一中附近的七天酒店一起吸食冰毒。冰毒是我提供的,花六百多元从沈丘一个叫小雨的人那买的。常某及其朋友人毒品是牛某提供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贺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所供事实与书证即户籍证明、累犯证明、证人付某2的证言、被告人贺虎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虎在互联网上非法购买具有击发能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贺虎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虎的供述与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付某2、袁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贺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贺虎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自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东艳审 判 员  靳 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鲁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