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冯彪与林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彪,林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845号原告:冯彪。被告:林坚兴。原告冯彪与被告林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0日,被告林坚兴向原告冯彪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坚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冯彪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林坚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