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肉孜·巴克诉霍城县惠远镇人民政府、霍城县水利局、霍城县惠远镇水利规划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肉孜·巴克,霍城县惠远镇人民政府,霍城县惠远镇水利规划管理站,霍城县水利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肉孜·巴克。委托代理人:胡尔西旦·沙德克,肉孜.巴克的妻子。委托代理人:阿地兰木,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城县惠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霍城县惠院镇。法定代表人:热甫哈提·买买提,该镇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城县惠远镇水利规划管理站。地址:霍城县惠远镇。负责人:拜合提亚尔,系该站站长。以上两单位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平,新疆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城县水利局。地址:霍城县团结路**号。法定代表人:XX,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清丽,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肉孜·巴克、上诉人霍城县惠远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霍城县水利局、霍城县惠远镇水利规划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87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肉孜·巴克的的委托代理人胡尔西旦·沙德克、阿地兰木,上诉人霍城县惠远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平,霍城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清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霍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关小红代理审判员 田金华代理审判员 阿娜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