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红伟与段成贵、庆阳隆泰源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伟,段成贵,庆阳隆泰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64号原告罗红伟。被告段成贵。被告庆阳隆泰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成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伟与被告段成贵、庆阳隆泰源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伟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红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罗红伟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罗红伟50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