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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永忠申请执行刘飞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忠,刘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87号申请人:李永忠,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乔业飞,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个体。被申请人:刘飞平,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李永忠申请执行刘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