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永忠申请执行刘飞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忠,刘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87号申请人:李永忠,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乔业飞,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个体。被申请人:刘飞平,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李永忠申请执行刘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