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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刘道香,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法定代表人:韩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采取划拨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