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罗来泉与罗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泉,罗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80号原告:罗来泉,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罗丹丹(又名罗折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来泉与被告罗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罗来泉负担。审判员 喻国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玲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