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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罗来泉与罗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泉,罗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80号原告:罗来泉,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罗丹丹(又名罗折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来泉与被告罗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罗来泉负担。审判员  喻国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玲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