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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永斌、金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斌,金启林,黄玲芬,陈永斌,金启林,黄玲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680-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斌,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金启林,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黄玲芬,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陈永斌与被执行人金启林、黄玲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永斌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启林、黄玲芬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24元、支付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启林、黄玲芬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黄岩西城街道倪桥村一区65幢1-3号无房产证,暂无法处置。2016年3月1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金启林、黄玲芬的银行存款40157元,收取执行费、诉讼费5374元,剩余款项34783元已返还申请人。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永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永斌以被执行人金启林、黄玲芬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6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