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8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向家本诉第三人洛塔乡楠竹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家本,黄明生,龙山县洛塔乡楠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33-2号原告向家本,男,1939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覃辉赞,男,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岩,男,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生,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才明,男,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山县洛塔乡楠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邹军,男,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家本诉被告黄明生、第三人洛塔乡楠竹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家本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家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家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保全费2000元,本院均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田代飞审 判 员 黄素俭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成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