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庄严与何伟庭、黄惠芳、三沐时装(泉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严,何伟庭,黄惠芳,三沐时装(泉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353号申请执行人庄严,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伟庭,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惠芳,女,1975年4月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三沐时装(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镇东星仕公岭,注册号350503100012446。法定代表人何伟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庄严与被执行人何伟庭、黄惠芳、三沐时装(泉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