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崔晓坤、王志华、郭志刚与通辽绿元康蔬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坤,王志华,郭志刚,通辽市绿元康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571号原告崔晓坤,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回族,铁路工人,住开鲁县。原告王志华,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原告郭志刚,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包海英,系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通辽市绿元康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鲁县。法定代表人高利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崔晓坤、王志华、郭志刚与被告通辽市绿元康蔬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所依据的协议书系通辽市华阳蔬菜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故崔晓坤、王志华、郭志刚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晓坤、王志华、郭志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继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