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白树春与被执行人孙兴波、曹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树春,曹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898号申请执行人白树春,住所地扎旗。被执行人曹玉才,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白树春与被执行人孙兴波、曹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于判决确定之日起给付原告欠款47.400.0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曹玉才下落不明,申请人白树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共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白树春自愿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扎民执字第8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兴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