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与韩继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韩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继明,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韩继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朝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年朝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韩继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