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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建社与聂红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社,聂红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498号原告陈建社,男,1956年10月9日生。被告聂红振,男,1986年1月24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建社诉被告聂红振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陈建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红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社撤回对被告聂红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社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