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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孔雪玲与孙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雪玲,孙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53号原告孔雪玲,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濮阳县柳屯镇马寨村。被告孙兴杰,成年。原告孔雪玲诉被告孙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孔雪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