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孔雪玲与孙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雪玲,孙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53号原告孔雪玲,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濮阳县柳屯镇马寨村。被告孙兴杰,成年。原告孔雪玲诉被告孙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孔雪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