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志宏与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宏,王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89号原告梁志宏,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告王雄,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告梁志宏诉被告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梁志宏负担。审 判 长 肖军卫人民陪审员 何碧玉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维莉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