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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杨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杨志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47号原告陈义,男,1961年3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法定代理人杨金云,女,1965年9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虹入,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林,男,1977年12月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塘湾桥头阳光佳苑1号楼1-1-1。组织机构代码67865596-7。法定代表人翁建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义与杨志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的法定代理人杨金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的法定代理人杨金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3元,本院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向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冉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