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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东海,李子鸣,吴允侠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第117号原告金东海。委托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鸣,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吴允侠,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海与被告李子鸣、吴允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575元给原告。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