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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莲金与黄春淋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莲金,黄春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24号申请执行人黄莲金,证件号码452630195007071960。被执行人黄春淋。黄莲金申请执行[黄春淋人格权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4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莲金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由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441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