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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冯东升与张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升,张树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1340号原告冯东升,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王凤英,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原告妻子。被告张树根,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原告于2011年2月1日前一直供给被告燃煤,2011年2月1日前被告欠原告煤款26700元,有欠条为证,被告于2011年3月5日还款10000元,又于2014年1月29日还款10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煤款15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拒不还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煤款15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树根给付原告冯东升货款15700元(给付方式: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0000元;剩余5700元于2017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其他事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被告均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培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