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柯与被告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柯,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55号原告赵柯,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奎、郭昌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赵柯与被告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孙宽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刚、人民陪审员李杰坤参加合议,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2497.8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1876.5元;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本案在立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送达,但被告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内,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地址,使本案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送达,且原告不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柯对被告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6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李杰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栾中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