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吕贺、贺一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贺一鸣,吕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554号原告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1栋1单元7层708号。法定代表人王梓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康健,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被告贺一鸣,男,199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吕贺,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一鸣、吕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余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