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欧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607号原告欧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甘某,男,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沛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