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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21号原告戚某。委托代理人陈娟娟。被告朱某,于2016年某月某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朱某于2016年某月某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