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21号原告戚某。委托代理人陈娟娟。被告朱某,于2016年某月某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朱某于2016年某月某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