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56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伶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