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史允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允。委托代理人郁放华,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庙巷1号。负责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礼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允以其已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允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史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潘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