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68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向东,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向东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其孩子年龄尚幼,自愿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铭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