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源与被执行人张莉、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源,张莉,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源。委托代理人:李文栋,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张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源与被执行人张莉、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莉、张旭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张莉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旭名下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2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