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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向贤利、官家兰与黄仁富、施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贤利,官家兰,黄仁富,施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169号原告向贤利,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官家兰,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黄仁富,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施光珍,女,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向贤利、官家兰与被告黄仁富、施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贤利、官家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贤利、官家兰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贤利、官家兰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向贤利、官家兰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