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向贤利、官家兰与黄仁富、施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贤利,官家兰,黄仁富,施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169号原告向贤利,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官家兰,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黄仁富,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施光珍,女,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向贤利、官家兰与被告黄仁富、施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贤利、官家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贤利、官家兰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贤利、官家兰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向贤利、官家兰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