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多宝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多宝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581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本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多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A305(入驻深圳市润合网络平台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波。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潘燕清代理审判员 唐亦丽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