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晓辉与被告赵吉凤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辉,赵吉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2号原告:于晓辉,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善友镇十家子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001255813。委托代理人:于小辉,男,现住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6112020416。被告:赵吉凤,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善友镇十家子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04241416。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辉与被告赵吉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晓辉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