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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晓辉与被告赵吉凤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辉,赵吉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2号原告:于晓辉,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善友镇十家子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001255813。委托代理人:于小辉,男,现住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6112020416。被告:赵吉凤,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善友镇十家子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04241416。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辉与被告赵吉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晓辉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