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丁某,海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被执行人丁某,男,回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海某某,男,回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某、海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张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