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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亲庄与郭美娜,祝木桂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亲庄,郭美娜,祝木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497-1号申请执行人叶亲庄,女,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郭美娜,女,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居住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祝木桂,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叶亲庄与被执行人郭美娜、祝木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美娜、祝木桂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9397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浩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思元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