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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丁香与福建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香,福建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956号原告王丁香,女,1968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蓝国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驷马桥一巷5号。法定代表人吴天永,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丁香与被告福建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丁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丁香负担。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