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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宝申诉张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申,张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480号原告张宝申,男,192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系小街基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臣,男,5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张宝申与被告张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宝申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庆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