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沈建明与芜湖业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赖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明,芜湖业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赖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788号原告:沈建明,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芜湖业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2266-1。法定代表人:赖毓,董事长。被告:赖毓,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明与被告芜湖业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赖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芜湖业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赖毓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业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赖毓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芮庆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