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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红权与杨小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权,杨小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权,男,汉族,现年39岁,甘肃省舟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平,男,汉族,现年42岁,甘肃省舟曲县。上诉人张红权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曲县人民法院(2015)舟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权又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红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红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体 珍代理审判员 张 昊 昱代理审判员 周毛才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文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