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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潘琳与孙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琳,孙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潘琳,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孙凤华,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琳与被执行人孙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潘琳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震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