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二初字第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公司与刘新海魏玲莉、新疆铜锣湾中盛百货公司、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公司、新疆聚盛华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新海,魏玲莉,新疆铜锣湾中盛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聚盛华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二初字第803号之一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塔河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07605309-6。法定代表人:达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塔城市光明路6号2单元7号,身份证号码:6542011981********。委托代理人:马飞,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新海,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系自治区老干局幸福路干休所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6号32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6501021966********。被告:魏玲莉,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系新疆铜锣湾中盛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501081972********。被告:新疆铜锣湾中盛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小区1幢14B室。组织机构代码:57250729-6。法定代表人:魏玲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人民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67925685-3。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刚,男,汉族,1957年4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区红光小区5幢9号,身份证号码:6526011957********。被告:新疆聚盛华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建国北路新世纪商厦三层。组织机构代码:39799887-5。法定代表人:范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新海、魏玲莉、新疆铜锣湾中盛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聚盛华程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克拉玛依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1200000元未结款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克拉玛依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1200000元未结款予以保全;二、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支付、转移、隐匿被冻结款项。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 波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新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纪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