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建刚与赵则连、赵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刚,赵则连,赵发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227号原告:赵建刚,居民。被告:赵则连,居民。被告:赵发旺,居民。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受理原告赵建刚与被告赵则连、赵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04月01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武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