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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建刚与赵则连、赵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刚,赵则连,赵发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227号原告:赵建刚,居民。被告:赵则连,居民。被告:赵发旺,居民。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受理原告赵建刚与被告赵则连、赵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04月01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武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