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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与廖秀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廖秀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125号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新华北路262号A栋商场。代表人王荣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金霞,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揭军英,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秀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诉被告廖秀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XX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