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夏足香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足香,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329号原告:夏足香。委托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41号。法定代表人:尹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琳,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路红楼。法定代表人:赵永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先启。被告: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晴川街解放一村8号。法定代表人:金国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足香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足香于2016年3月30日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足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足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