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文朋与沂水天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朋,沂水天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678号原告:李文朋,男。被告:沂水天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永军,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朋与被告沂水天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朋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沂水天博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沂水天博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75.5万股(×××××),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严晓敏 更多数据: